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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板橋市(市八)埔墘民有零售市場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其中超級市場部分由簡瑞楨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共有,是否與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及該市場預定地獎勵民間投資契約...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內文

關於板橋市(市八)埔墘民有零售市場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其中超級市場部分由簡瑞楨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共有,是否與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及該市場預定地獎勵民間投資契約書第九條規定牴觸乙案內政部93.7.23台內營字第0930085330號函查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契約書應載明開發完成之公共設施不得分割,移轉時應整體移轉之,係基於公共設施用地開發完成後,若准其分割,將來公共設施經營管理使用及設施更新即會受影響等因素考量而訂定。本案超級市場部分由簡瑞楨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共有,並共同起造,尚非法所不許。惟其開發完成後仍應符合旨揭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及與貴府所簽訂之契約書第九條規定,應不得分割出售,個別申辦建物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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