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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稽徵處證明所有自用住宅現已不堪使用,可視為無自用住宅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84.10.4台內營字第八四○六九○九號函貸款自購住宅等候戶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擁有自用住宅乙棟,既經稅捐稽徵處證明該房屋現已不堪使用,應可視為無自用住宅,准予辦理自購住宅優惠貸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稅捐稽徵處證明所有自用住宅現已不堪使用,可視為無自用住宅由內政部於民國 84 年 10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