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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權利人未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私自向法院辦理房地買賣公證將國宅轉售予當時不具國宅承購資格者,嗣因出賣人死亡,承買人延至具國宅承購資格始依據法院公證書單方申請審查及同意轉售該國宅疑義

會議日期 81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81.11.19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八九五八號函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應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本案出售既未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應屬無效,與契約是否經公證無涉。

有關未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訂定買賣契約轉售國宅之處理,請參照本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一日台(八十一)內營字第八一八六六五三號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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