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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同行政轄區擬定都市計畫之法令依據及程序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72.3.11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九○○號函查中壢市、楊梅鎮、新屋鄉、觀音鄉係屬不同行政轄區,如各該等地區都市計畫之性質得各自發展者,其擬定都市計畫之法令依據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縣轄市或鎮、鄉街之主要計畫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省政府核定後分別轉報本部備案或備查;如各該等地區都市計畫之性質確具有整體建設與發展之必要者,則可依據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擬定聯合都市計畫,其主要計畫,其主要計畫之核定程序,依上開第二十條規定,應報由省政府核定後轉報本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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