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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同行政轄區擬定都市計畫之法令依據及程序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72.3.11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九○○號函查中壢市、楊梅鎮、新屋鄉、觀音鄉係屬不同行政轄區,如各該等地區都市計畫之性質得各自發展者,其擬定都市計畫之法令依據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縣轄市或鎮、鄉街之主要計畫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省政府核定後分別轉報本部備案或備查;如各該等地區都市計畫之性質確具有整體建設與發展之必要者,則可依據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擬定聯合都市計畫,其主要計畫,其主要計畫之核定程序,依上開第二十條規定,應報由省政府核定後轉報本部備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同行政轄區擬定都市計畫之法令依據及程序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03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