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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縣潭子鄉聖宮段八八○地號及大新段一九六地號等二筆「建」地目土地,分區為住宅區非公共設施用地,現作為保安寺及福仁村公告欄等公共使用,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一案
內文
內政部93.9.2台內營字第○93○○86143號函本案經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得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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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9.2台內營字第○93○○86143號函本案經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得免徵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