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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國宅等候承購戶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證明書證明其母名下所有房屋係由其兄弟購買而信託登記於其母名下,是否得以認定其母為無自有住宅者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81.11.24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八九六六號函按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係採登記要件主義,OOO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母)既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為已有自有住宅,當不符合國宅承購資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國宅等候承購戶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證明書證明其母名下所有房屋係由其兄弟購買而信託登記於其母名下,是否得以認定其母為無自有住宅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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