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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申辦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是否應先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79.5.5營署宅字第八一三六號函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屬聯合財產之國民住宅,若變更為夫名義所有,僅係登記名義之變更,而非所有權之移轉時,可逕依辦理無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惟為利國民住宅之管理,辦理更名登記時宜請副知該管國民住宅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民住宅申辦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是否應先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由內政部於民國 79 年 05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