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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民住宅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案,是否需繳納登記規費及應如何辦理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79.9.12台內地字第八二八七八七號函查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已明文列舉免納土地登記規費規定,本部爰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一○三五號令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時,刪除原第一百三十八條有關免納登記規費之規定,是以辦理土地登記免納登記規費之範圍,應以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所規定者為限,關於國民住宅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既未在上揭規定之列,自應由權利人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登記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國民住宅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案,是否需繳納登記規費及應如何辦理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9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