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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疑義

會議日期 73 年 11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73.11.5台內營字第二六八一八五號函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之規定,係指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所為之使用,而繼續為同一之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因變更或停止中斷者,則原來之使用狀態已不復存在,即無從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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