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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於2宗基地間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可否興建地下通道或架空走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0.12.4營署建管字第066555號函「按地役權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853條定有明文,是在具地役權之土地上要不得任意覆蓋過街甬道式樓房,以妨礙地役權之行使。」前經本部72年5月11日72台內營字第158293號函釋在案(如附件影本);另依建築法第51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第9條已有明定:「依本法第51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四、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又架空走廊之構造,同編第10條亦有明定;本案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擬於2宗基地間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興建地下通道或架空走廊,應符合前揭部函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所有權人於2宗基地間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可否興建地下通道或架空走廊?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