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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倉儲區得否供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使用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4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89.4.5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九五七號函結論:

一、都市計畫倉儲區以供倉儲使用為主,為應倉儲區貨物、貨櫃之進出,如都市計畫書中無禁止之規定,應可供汽車運輸業所需停車場之設置;至其設置面積比例之限制,應由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況分別訂定之。

二、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對於倉儲區設置之使用項目並未明確規範,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因應都市發展需要,得於依法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於都市計畫書中明定倉儲區之使用項目,以利遵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倉儲區得否供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使用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