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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倉儲區得否供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使用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89.4.5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九五七號函結論:

一、都市計畫倉儲區以供倉儲使用為主,為應倉儲區貨物、貨櫃之進出,如都市計畫書中無禁止之規定,應可供汽車運輸業所需停車場之設置;至其設置面積比例之限制,應由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況分別訂定之。

二、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對於倉儲區設置之使用項目並未明確規範,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因應都市發展需要,得於依法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於都市計畫書中明定倉儲區之使用項目,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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