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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內樹立大型廣告物,是否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8.13營署都字第○九一○○四七一六六號函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得申請建築農舍,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氣)站等使用項目。準此,都市計畫農業區內樹立大型廣告物,除上開農舍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所必需,且相關審查要點、都市計畫書及其他法規(如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未限制者可申請設置外,應不得允許大型廣告物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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