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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73.7.13台內營字第二三九九三二號函關於「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得移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節,其三個月係指扣除保證金(二個月租金額)後積欠月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