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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其呈經核准之計畫...」究應由何機關核准辦理

會議日期 71 年 10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1.10.22台內營字第一一○八八四號函查依法所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之期限自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使用,至所稱「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係指土地徵收計畫書內所述明之使用期限而言;惟為期所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能確實依前開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使用,各級地方政府應就其都市發展趨勢及財力狀況,詳慎考慮於土地徵收計畫書內,載明其開闢使用之年限,並應確實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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