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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77年7月30日77(8)業字第0614號函辦理。 二、關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已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其申辦起造人名義變更時,得檢附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證明文件逕為辦理,免蓋原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書函 77.08.13.台內營字第615719號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77年7月30日77(8)業字第0614號函辦理。

二、關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已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其申辦起造人名義變更時,得檢附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證明文件逕為辦理,免蓋原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復請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77年7月30日77(8)業字第0614號函辦理。 二、關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已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其申辦起造人名義變更時,得檢附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證明文件逕為辦理,免蓋原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