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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經濟部函轉貴局為小型搬運船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地址請准免予查驗合法建築證件以資便民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1.29.台內營字第006626號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70.01.22.經(70)商02652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為建築法第73條所明定;商業主管機關於審核發證時,應與都市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加強聯繫,以免因違反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法令之規定,致使人民遭受無謂之損失,本部前曾以66.06.28.台內營字第272051號函銓釋在案,為維護公益並防杜違建發生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地址仍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經濟部函轉貴局為小型搬運船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地址請准免予查驗合法建築證件以資便民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01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