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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因案被司法機關收押致無法執行業務,得否由原建築師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另行委託合法建築師代為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7.09.台內營字第241019號說明:

一、復貴廳73.06.26.73建四字第149945號函。

二、查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本案原設計建築師因案收押無法執行業務,為不影響起造人權益,得由業主先與原建築師解除原訂契約後再另委建築師辦理,惟不得由原建築師自行委託其他建築師代為執行,以資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因案被司法機關收押致無法執行業務,得否由原建築師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另行委託合法建築師代為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