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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成規」之含義及「建築設計圖」是否屬於「建築技術成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1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11.28.台內營字第054959號說明:

一、復貴處70.10.20.嘉檢義字第10882號函。

二、按所謂「建築技術成規」包含兩義:一為往昔所存建築技術模制,一為現行法令所為建築技術規定,前者為建築技術習慣上應遵守之常則,後者為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給照實施建築管理之準據;建築設計圖為建築具體規劃與施工之依據,於建築法第3條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所定適用範圍內從事建築,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法第30條規定提出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審查許可給照,其不依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應以違反建築法令論處,非上開適用範圍從事建築者,固不必受建築法令限制,但仍應遵守上開所稱之常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技術成規」之含義及「建築設計圖」是否屬於「建築技術成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11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