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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防空避難室之地下室,是否因建築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乙案,復 請查照。

會議日期 78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03.07.台內營字第673197號說明:

一、復 貴院78.01.18.菁民決辛字第00543號函。

二、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係專供防空避難使用,不得編定門牌,為本部68.11.26.台內營字第50496號函所明定。又「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上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築物為限」,為建物測量辦法第34條第1項所明定。是以供防空避難使用之地下室,依據前揭,應無從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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