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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可否同時指派數人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登錄乙案,依建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非法所不許;惟建築物申請建造之許可,應依建築法規指定設計人與監造人以明權責。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4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04.29.台內營字第920727號說明:復貴局80.03.14北市工建字第63889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可否同時指派數人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登錄乙案,依建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非法所不許;惟建築物申請建造之許可,應依建築法規指定設計人與監造人以明權責。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