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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縣縣民○○○於生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由○○○與其本人建築使用,惟於○君死亡後,○○○始提出建照申請書經高雄縣政府核發建照,是否適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4.01.台內營字第073522號說明:

一、復貴廳71.01.30.建四字第3637號函。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本件土地所有權人○○○於生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由○○○與其本人建築使用,此項財產上權利義務,非有特別約定或其他法律上原因,自應由繼承人承受其權利義務。至於本案是否適法一節,應請貴廳本於職權就事實逕為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高雄縣縣民○○○於生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由○○○與其本人建築使用,惟於○君死亡後,○○○始提出建照申請書經高雄縣政府核發建照,是否適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4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