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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時,結構工程部分是否可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結構或土木、技師證書者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09.02.台內營字第8077984號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0.08.17.802135-19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法第13條公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之規定,前經本部66.06.02.台內營字第736721號函釋請依上開函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時,結構工程部分是否可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結構或土木、技師證書者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