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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台北市延吉段二小段207號國有畸零地,可否依照院頒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讓售乙案,既經本部前以69.12.01.台內營宇第56591號函(註)釋明該公司之申請合併建築使用毋待於出典人之同意在案,復經台北市政府核發合併使用證明,其處理自得依據合併使用證明書辦理。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0 年 02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2.21.台內營字第006169號說明:復 貴局70.01.17台財產2字第00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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