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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嘉義縣議會建議「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應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准予以建物保存登記案件代替合法房屋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4.25.台內營字第307906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4.04.74建3字第11624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建築法第73條定有明文,自應依該規定辦理,至原領使用執照遺失或繳存其他機關者,可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補發副本代之,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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