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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嘉義縣議會建議「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應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准予以建物保存登記案件代替合法房屋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4.25.台內營字第307906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4.04.74建3字第11624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建築法第73條定有明文,自應依該規定辦理,至原領使用執照遺失或繳存其他機關者,可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補發副本代之,以資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嘉義縣議會建議「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應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准予以建物保存登記案件代替合法房屋證明」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