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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設通路兩側之基地不同時間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後申請建築執照者,需否檢附先申請起造人之使用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9.29.台內營字第110154號說明:

一、復貴局71.09.11.71高市工務建字第16623號函。

二、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該私設通路如係鄰地或他人所有者,應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後使用之,並於申建造執照時檢附審核。本案私設通路兩側之不同基地,先後申請建築,如符合上述規定,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其較後申請者,自無需再檢附先申請起造人之使用同意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設通路兩側之基地不同時間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後申請建築執照者,需否檢附先申請起造人之使用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9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