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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12.23.台內營字第0930013062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1月15日高市府工建字第號0930058388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是規約既有另外規定,即應依規約辦理。至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達規約所定人數及比例時,除規約另有規定重新開議出席人數外,自得依本條例第32條規定之出席人數、比例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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