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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建築物中央空調設備汰舊換新,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2.11.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3376號說明:

一、復貴局92年11月4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143500號函。

二、「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建築法第七條已有明定。至有關建築物已設置之中央空調設備汰舊換新,如屬修繕原有系統設備或單純更換新品,應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之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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