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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施工勘驗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並負責其責任,未便委由監造人負責勘驗。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1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1.22.台內營字第563105號說明:

一、復62府工建字第60732號函。

二、依據建築法第56條及經本部核定之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施工勘驗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並負責其責任,未便委由監造人負責勘驗。由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 01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