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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時,是否需將陽台上或窗戶外面加裝防盜鐵窗納入檢討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8.16.台內營字第8985721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9年6月15日(89)基府工管字第04973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之檢討項目及標準,係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依上開要點規定,於陽台上或窗戶外面加裝防盜鐵窗,非屬其檢討項目。另依現行中央主管建築法令規定,尚無可執行強制拆除法令依據,貴府基於火災發生時常因開口加設鐵窗而無法逃生,為降低災害損失,擬自行擬訂處理原則要求拆除乙節,仍請依地方自治相關法令規定,逕為訂定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時,是否需將陽台上或窗戶外面加裝防盜鐵窗納入檢討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