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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建築法第73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其罰鍰處分執行程序,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1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12.05.台內營字第465714號說明:

一、復貴局75.10.27.北市工建字第68551號函。

二、按建築物擅自變更使用,其處分對象,前經本部以74.02.09.台內營字第290096號函核釋有案,請依據辦理。至所報於無法查明真正違規使用人時,先通知所有權人違規使用情形,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且未表明非出於所有權人之作為者,課以同意違規使用之責,如於通知書中明確指明,尚非法所不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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