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建築法第73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其罰鍰處分執行程序,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12.05.台內營字第465714號說明:

一、復貴局75.10.27.北市工建字第68551號函。

二、按建築物擅自變更使用,其處分對象,前經本部以74.02.09.台內營字第290096號函核釋有案,請依據辦理。至所報於無法查明真正違規使用人時,先通知所有權人違規使用情形,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且未表明非出於所有權人之作為者,課以同意違規使用之責,如於通知書中明確指明,尚非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反建築法第73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其罰鍰處分執行程序,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12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