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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縣政府函詢關於原農業區農舍配合耕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其原有農舍配合耕地,可否解除建築套繪管理,重新申請建築許可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內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5.01.19.農授水保字第0951850805號說明:

一、復 貴室95年1月4日台內中營字第0940071049號函。

二、農舍係為協助農業經營而允許設置在農業用地上之建築物,農舍須在農業用地及該農地從事農業經營之條件下始得存在,先予敘明。

三、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修正後,已規定申請自用農地興建農舍,需於該農業用地辦理註記且無不相毗鄰合併計算之問題;對於修正前不相毗鄰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係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申請,對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法前農舍與配合耕地之建築管理事項,宜依修法前相關規定辦理。至農業用地因土地使用需求變更為其他用地時,考量農業用地上已轉變其他用地別,農舍使用執照宜配合調整,原配合耕地之註記因農舍之調整宜可解除,惟對於土地登記權限及是否可解除建築套繪重新建築,係屬內政部主管權責,請貴部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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