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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公寓大廈之玻璃帷幕外牆修繕、維護費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3.22.台內營字第0910082290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91年2月21日中工管字第0910002628號函辦理。

二、按外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9款規定,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由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標示圖說、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相關測繪規定,認定其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並可經由規約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共同使用。有關公寓大廈之玻璃帷幕外牆,如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者,其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函為公寓大廈之玻璃帷幕外牆修繕、維護費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