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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物擅自變更使用,其處分對象為違規使用人或違規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2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2.09.台內營字第290096號說明:

一、復貴局74.01.24.北市工建字第6046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0條擅自變更使用之罰鍰,其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同為一人者,處罰所有權人;雖非同一人,而其擅自變更使用,係屬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之作為,或經其同意,或基於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契約約定者亦同;其出於使用人自己之作為者,處罰使用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建築物擅自變更使用,其處分對象為違規使用人或違規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2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