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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自用農舍擬辨理多餘農地解除套繪,因農舍坐落農地未達0.25公頃,是否可辦理解除套繪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內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1.08.09.農授水保字第1010118625號說明:

一、復貴署101年7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44493號函。

二、農業用地允許興建農舍,係為協助農業經營之目的,且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後,仍需保留一定比例維持農業生產,本會於歷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工作會議中亦表明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得辦理解除套繪註記之原則,應符合最小農業經營合理規模,若未符合農舍與農業經營面積一比九比例,且達0.25公頃以上,不應同意解除套繪管制之立場。

三、至本案貴署是否考量逕以通函方式辦理,本會無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自用農舍擬辨理多餘農地解除套繪,因農舍坐落農地未達0.25公頃,是否可辦理解除套繪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