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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並依法領得建造執照,嗣後因債務問題,經法院查封該筆土地並公告拍賣,告訴人可否申請禁止該查封之基地繼續施工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11.24.台內營字第192626號說明:

一、復貴廳72.10.27.72建四字第222131號函。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原以限制債務人私行處分其財產而為保全將來判決確定後執行,於爭執之法律間定其暫時狀態、是以建築基地一經法院查封,即不得繼續施工,債權、債務人有任何私權上之主張,均應向法院為之,在查封未為法院撒銷以前,主管建築機關無從據一方之聲請而得為妨害保全程序之行政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並依法領得建造執照,嗣後因債務問題,經法院查封該筆土地並公告拍賣,告訴人可否申請禁止該查封之基地繼續施工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11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