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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建築時所留設之私設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未經核准逕予變更,究應如何論處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3.24.台內營字第368907號說明:

一、復貴廳75.02.24.建四字第3647號函。

二、查私設道路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所留設,或其他依法令規定留設者,既屬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且部分得依上開規則同編第2條之1計入法定空地,自不得有擅自改道或變更形狀等情事,否則得依建築法第90條後段規定處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申請建築時所留設之私設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未經核准逕予變更,究應如何論處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