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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時,其應檢附認可證明文件之時程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109.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101536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2月25日府都建字第1080194897號函。

二、本署106年5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23116 號函示:「......因提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者,需經內政部認可後始得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部分規定,是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前認可通過。」檢送上開函1份供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採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時,其應檢附認可證明文件之時程1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