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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因私權糾紛致無法順利取得使用執照而確實已完成構造物者,請由台電公司供應每戶生活上必需之臨時用電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8 年 09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09.30.台內營字第742532號說明:

一、復貴廳78.09.08.建四字第36558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用水電;本案建築物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分戶按用「臨時用電」,其性質應請洽電業主管機關查明,逕依上開法條規定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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