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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設置及第162條梯廳寬度疑義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6.5國署建管字第1130044227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5月15日光口建11300508-01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第1款,係依據用途及走廊配置(分走廊二側有居室者與其他走廊)分別規定走廊寬度,供住宅及D-5類組供教室使用部分,其走廊寬度分別規定於該款表列第3欄及第1欄。供第1欄及第3欄所列用途共同通達樓梯間、昇降機間之走廊,應按該段共同使用之走廊配置(走廊二側有居室者或其他走廊)同時符合第1欄及第3欄規定之寬度,即應按其走廊配置以第1欄及第3欄規定較寬之走廊寬度設置之。至走廊寬度與同編第162條第1項第1款得免計容積之梯廳淨深,分屬二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設置及第162條梯廳寬度疑義1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