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可否依建築法第98條或99條規定免辦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8.13.營署建字第18092號說明:

一、復貴處86.07.25.86住都環字第051233號函。

二、查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可否依建築法第98條或99條規定免辦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