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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工務局函報「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複查小組執行計畫(草案)」有關執行方式是否符合建築法第77條第4項之立法意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11.02.營署建管字第0930064629號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3年8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3407800號函及依據本部法規委員會93年10月6日內法會字第0930001022號書函辦理。

二、依貴府工務局來函說明三、略以「衡酌若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之複查工作,委託相關專業技術團體辦理……故擬採「專業職業公會」所屬人員「意見諮詢」方式辦理複查作業,……。」一節,查該等專業職業公會提供複查意見由主管機關對外作成處分,核其性質似屬立於行政助手地位所為之輔助行為,應不屬行政委託,無不符旨揭法條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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