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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民眾陳情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小字第****號民事裁定請求註銷新北市新莊區○○○○商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等情1案,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113.6.19 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6611號函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27日新北工寓字第1131017627號函(如 附件 )辦理。

二、有關法院裁判係涉個案司法訴訟程序終結之認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宜向各當地該管轄地方法院或法律諮詢單位洽詢。

三、另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11點,所稱「法院裁判有不同之『認定』」,其「認定」之疑義1節,係指法院裁判之主文或理由已有明確陳述之情形,至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本於權責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民眾陳情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小字第****號民事裁定請求註銷新北市新莊區○○○○商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等情1案,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