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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釋示建築法第9條第4款修建所規定「過半之修理」適用範圍疑義,請查照並轉行照辦。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7.16.台內營字第592552號說明:

一、復63.06.14.(63)府工建字第29737號函。

二、屋架未有過半之更換或修理,而其餘桁條、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全部翻修,雖翻修範圍過半,仍不視為建築法第9條第4款之修建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釋示建築法第9條第4款修建所規定「過半之修理」適用範圍疑義,請查照並轉行照辦。由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 07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