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畸零地申請合併使用調處有關疑義結論事項,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78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01.23.台內營字第661882號說明:案經本部營建署於78.01.17.邀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地政處、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地政處、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工務、地政處、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及本部有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畸零地合併使用之調處,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調處對象,以符建築法立法意旨。

二、為期土地有效利用,促進都市景觀,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之調處程序宜化繁為簡,以資便民,建請省、市政府迅即考量修正畸零地使用規則,縮減調處次數,以達立法目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研商畸零地申請合併使用調處有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