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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有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部分用途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不足時,擬由同一基地同時申請興建連棟式之隔壁建築物,就其已超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部分出具同意書供其使用抵充似屬可行,擬予同意,可否?謹請 核示。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3 月 05 日

內文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77.03.05.建四字第6227號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77.02.04.(77)府建管字第6026號函及警務處77.02.25.簽辦理。

二、檢附嘉義市政府上開號函及警務處影本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領有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部分用途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不足時,擬由同一基地同時申請興建連棟式之隔壁建築物,就其已超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部分出具同意書供其使用抵充似屬可行,擬予同意,可否?謹請 核示。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