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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5條之「D:建築物外牆各點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113.6.21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6858號函

一、復貴分署113年6月11日水臺建字第1130101639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5條規定:「基地地面上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1.5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應有2公尺以上之距離。但建築物外牆各點至高度3.6公尺以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D:建築物外牆各點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查上開建築物外牆至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旨在增進建築物之通風採光及物理環境。爰上開規定之「建築物外牆各點」應包含陽臺,但不包括同編第1條第3款免計建築面積之屋簷、雨遮、花臺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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