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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市○○○於三張犛段○○○地號土地增建可否發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6.10.台內營字第691326號說明:

一、復 貴局65.04.26.北市工建字第09546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二、查建築基地應留設之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固有一定之比例;惟其留設之位置尚無硬性規定。故部分起造人利用此一法令漏洞將空地集中留設於一處,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將原基地分割,而於分割後空地較多之基地上申請平面增建,致使其他基地空地不足,此類另有目的之分割,亟應予以防止。

三、基於前述理由,嗣後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於分割後申請增建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之計算應就原領使用執照之基地積與該基地上新舊建築物面積及分割後之基地面積與各該基地上新舊建築物面積分別予以審查。其中任一基地空地比率不足時,即不准增建。

(二)以分割後之部分基地申請增建時,該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其以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或既成巷路接連者,其通路寬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案可否發照請貴局依上開規定逕予核辦。

五、原附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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