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依法附之停車空間,於申領使用執照後,擅自變更車位面積及車道,增加停車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2 年 01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2.01.18.台內營字第8106313號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81.09.24.81高市工務建字第25003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1.11.24.81建四字第52260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於申領使用執照後,擅自增加劃設停車空間位數,若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61條規定之變更或第14條第2款第3目之規定,應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辦理。經函飭恢復原核准之標準單位而不從,應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理。至若未違反上開規定而增設之停車位出售者,係屬私權行為,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建築物依法附之停車空間,於申領…」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