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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建築物高度超過卅六公尺,應否檢討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8.06.台內營字第328091號說明:

一、復 貴局74.07.26.北市工建字第63817號函。

二、本案既經 貴局詳予研討,確認實施容積管制之商業區已檢討三˙六比一斜率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無需再檢討冬至日一小時之有效日照。

三、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並已檢討三˙六比一斜率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者,得免予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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