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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室內靶場之靶道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7.9國署建管字第1131109638號函

一、復洪得雄建築師事務所113年3月28日雄建字第11303280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因靶場之靶道區淨空以降低子彈彈跳危及人員,需為連續暢通之空間,無法區劃分隔,屬前開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室內靶場之靶道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